受害者:過期胎像不定時炸彈  輪胎製造日期如何看?
轉自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5/new/aug/20/today-life2.htm

記者林慶川╱專訪

在台北市開設「利昌糧食行」的台北縣民曾萬火,在彰化也有兩家碾米廠,由於業務需要,必須南北奔波,張羅舖貨及調度等事宜。今年二月間,他開著一輛四點七噸重的馬自達小貨車,載著少量地瓜和雜貨,從彰化開車回台北,行經福爾摩沙高速公路三峽、鶯歌路段時,突然聽到「砰」一聲的爆胎巨響。他心想慘了,如果當時開的是小客車,一定已釀成大禍。

所幸,貨車的輪胎是前二後四的六輪配置,而破的只是後輪中的一個,因此他在穩定車身後,趕緊下車檢查。讓他非常訝異的是,這個破胎竟然是一個多月前才換的新胎,因此下了交流道,他就直接前往新店市北新路找輪胎行老闆徐文賢理論。

輪胎行抵賴才興訟

曾萬火說,徐文賢仗著當時沒開發票,否認輪胎是他賣的,由於氣不過,他打電話給製造廠商普利司通公司,經過檢驗,赫然發現是已出廠十六年的輪胎,且早已停產。事後,徐還找來民代居中協調,指稱要和解,曾萬火本想說,他若知過能改就算了,不過,徐事後又賴帳不想賠償,才決定告他詐欺。

曾萬火現在仍保存了這個輪胎,下一步,打算狀告輪胎製造商普利司通公司,他說,東西過期了十幾年,卻還能在輪胎行買到,製造商難辭其咎。做糧食買賣的曾萬火比喻,「我做生意,將米、麵粉舖貨到大賣場,過期了,一定要收回」,「道理很簡單嘛」。

製造廠商也應負責

曾萬火認為,輪胎行賣過期胎,絕對逃不過刑責,製胎廠商不回收,也要負起一定責任,他下一步,將控告普利司通公司涉及公共危險等罪嫌,並將要求民事賠償。

放逾十年同業譴責

〔記者陳梅英╱台北報導〕消費者意外買到庫存十年以上的老舊輪胎,國內輪胎市佔率老大的正新輪胎表示,輪胎比較沒有電子產品的時效問題,若妥善保管,五年內使用應該都沒有問題,但存放十年以上,簡直就是「開玩笑」,正新也提醒消費者應該視輪胎為「消耗品」,里程數每達到三至五萬公里,就應該更新輪胎,保障自己的安全。


製造商 沒規定過期需回收

〔記者林慶川、陳梅英╱台北報導〕面對車主指控,台灣普利司通公司技術部課長高文良指出,由於在現行法規中,沒有所謂的輪胎「過期」的年限規定,因此普利司通對庫存期限過長的輪胎,並無回收機制。

普利司通公司法務部副理戴志澄同時表示,公司沒有回收的機制,而且普利司通的輪胎經常缺貨,不知為何還有人賣這種出廠十六年的輪胎;針對車主將提告部份,公司會進一步因應。

本身是執業律師的消費者保護基金會秘書長黃怡騰指出,廠商提出沒有回收規定的說法,站在消費者的角度,一定無法接受,因為輪胎的橡膠會老化退化,溫度過高也會龜裂、變形。此外,鋼絲也會生鏽、結構受損,「沒有輪胎是可以永遠使用的」。

消基會:不能違反常情

黃怡騰認為,廠商賣輪胎時,應主動告知輪胎的出廠日期,供消費者判斷,相關法規雖然沒有使用年限的規定,但有無過期,業者有無涉及詐欺,不用法令規定,客觀事實就可認定。舉例來說,十年前一個輪胎如果定價是一千元,而現在如果謊稱是「新品」,賣二千元,就違反常情和經驗法則,法官就可認定是詐欺行為。

事實上,目前國內對輪胎的管制,偏重在使用過的廢輪胎的「後段管制」,依據環保署「廢輪胎回收處理管理辦法」,不論是國產輪胎出廠、國外輪胎進口,都必須繳交廢棄輪胎處理費。以上市公司南港為例,每個月繳交廢棄輪胎處理費大約在五百萬元上下,不是一筆小數目。

國內每年會產生十一萬噸的廢輪胎,由於廢輪胎燃燒後會產生二氧化硫,若排放到空氣中,遇水會變酸雨,因此環保署多年前即制訂「廢輪胎回收處理管理辦法」,無論是國產或進口輪胎,都需依大小不同,繳交回收處理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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